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9月26日府教學字第1120193323號函辦理。 二、旨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配合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原第18條第2項關於教師成績考核之規定,移列至第26條第2項規範,及明確救濟程序中考核機關之認定,爰修正本辦法第1條、第16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主管機關逕行改核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時,考核機關為該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