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10月31日府人福字第1120214749號函辦理。 二、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其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撫慰金: 1、病故、意外或自殺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括加給,給與13.5個月之一次給與。 2、因公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括加給,給與27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殮葬補助費:依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之俸額計算,發給7個月之一次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