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12月1日府人訓字第1120240611B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三、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