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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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514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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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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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課程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總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及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實際開設課程及學分數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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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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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將依調查需求及教師名單,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規劃旨揭開班事宜。薦送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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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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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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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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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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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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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鼓勵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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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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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及旨揭需求及薦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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