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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課程教學組 - 教務 | 2024-01-08 | 點閱數: 68

一、    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第24項辦理。
二、    申請事項:
(一)    請學校承辦人依112年度認證合格人員(按照語言別附件)填妥獎勵申請表及獎勵申請清冊(附件 1-2)核章,並同申請人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章)申請表逕向本府申請。
(二)     請於113年 1月 12 日(五)前將紙本文件擲交教學組。
三、    申請人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共分三級),不得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申請獎勵,另本案不適用學校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