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74
  • slider image 766
  • slider image 777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02-17 | 點閱數: 45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2月6日府客文字第1130020525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相關內容如下:
(一)實施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以下簡稱軍公教警人員)。
(二)補助原則:
1、全國軍公教警人員凡報名客家委員會113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補助報名費新臺幣250元。
2、已有申請其他機關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受有補助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
(三)申請期限:各申請單位彙整所屬(轄)軍公教警人員申請資料,分二梯次向客家委員會提出申請:
1、第一梯次:於113年9月30日前函送該會者,由該會核定後,於113年撥付補助經費。
2、第二梯次:於113年10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間函送該會者,由該會核定後,於114年撥付補助經費。
(四)申請方式:
1、軍公教警人員於完成測驗後,得向任職機關(構)申請補助,並由各申請機關彙整後(詳本案實施計畫第陸點),於申請期限內函報客家委員會申請補助。
2、各申請單位於完成內部審查後,彙整並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檢具「補助經費請領清冊」及收據到會申請補助。至申請人檢附文件及單位審查資料,請申請單位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提供。
三、配合本案計畫,花蓮縣政府採二梯次受理機關及縣府人員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期限:
1、第一梯次:於113年9月20日前函送縣府。
2、第二梯次:於114年1月20日前函送縣府。
(二)機關申請:機關彙整欲申請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補助者後,請於期限內檢附檢核清冊、領款收據暨切結書(領款收據亦可使用各單位格式)、匯款帳戶資料(含統一編號)、申請人准考證(需加戳到考證明章)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縣府(以郵戳為憑),收件地址:97358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60號(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
四、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之教育人員申請本案補助,惠請縣府教育處彙整後統一向客家委員會申請,另國私立學校則請自行彙整後向該會申請。
五、客語各級別認證舉辦日期如實施計畫附表,各梯次報名期限請至客家委員會11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網站(https://hakkaexam.hakka.gov.tw)查詢,或電洽總試務中心免付費服務專線:0809-09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