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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午餐秘書 - 總務 | 2024-02-20 | 點閱數: 5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215日府教體字第1130030070號函辦理。

二、辦理期限:自113215日起至113630日止。

三、如欲申請校外教學午餐費補助,需符合:

()校外教學活動應於上課日舉行。

()學生外出參加競賽、畢業旅行、露營等活動,不符合本案申請條件。

()如同時有2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不得將多餘之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

四、符合補助條件者,國中每餐補助60元。

五、校外教學午餐請導師或承辦單位自行向廠商訂購,依校外教學地點考量衛生安全等,確實規劃供餐方式,並於申請表註明供餐廠商或店家名稱(進行校外教學時不可由本縣午餐契約廠商提供餐盒)

六、本案補助經費係由當日退餐餐費額度內控留,如有校外教學時間異動,請申請之導師或承辦單位最遲於活動3日前告知總務處午餐秘書,至本縣午餐網站確實停餐,以符補助原則,並避免重複補助。

七、請於活動結束後將收據交給總務處午餐秘書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