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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教務行政組 - 教務 | 2025-03-06 | 點閱數: 53

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如有特殊情形,將採個案認定。

 申請獎項

(一)新住民
1.申請獎項:
(1)證照獎勵金。
(2)優秀獎學金。
(3)清寒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
1.申請獎項:
(1)總統教育獎勵金。
(2)特殊才能獎勵金。
(3)優秀獎學金。(113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 90分以上,本校名額1名。)
(4)清寒助學金。(不得與原住民清寒助學金及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重複申請,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本校名額1名。)

校內集體收件日期:114年3月17日(一)17: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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