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試行員工返鄉交通補助費注意事項」及「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試行員工返鄉交通補助費注意事項逐點說明」各1份。 |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試行公務人員返鄉交通補助費注意事項
114 年 10 月 17 日府人福字第 1140203562 號函訂定
一、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延攬外縣市公務人才,提升外縣市公務人 員選填及留任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意願,落實人才永續, 補助設籍外縣市公務人員返鄉交通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返鄉交通補助費之申請,本府由各處彙整統一申請,經核准後,與薪資一 同發給,所屬機關由總務單位主辦核發,人事及主計單位協辦。
三、 返鄉交通補助費屬補助性質,補助對象為本府及各機關設籍外縣市之編制 內公務人員。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已婚者之配偶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二) 未婚者之父母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三) 搭乘各機關所提供交通工具或各種公有車輛往返設籍地者。
(四) 已領有其他補助或優惠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五) 受訓、差假日數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該期間不得支領返鄉交通補助費。
(六) 自備交通工具返鄉者。
五、 返鄉交通補助費,每月補助一趟(即去回各一次),在職日不足月者亦同。 補助費用最高以自強號一般座火車票票價計算,設籍地需另轉乘者,僅補助至最近火車站之自強號票價。
六、 設籍外縣市公務人員第一次申請應填寫申請書((附表))及檢具戶籍謄本, 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每月與薪資一同發給。
七、 支領返鄉交通補助費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應以最節省方式為之。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返鄉交通 補助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其所需金額。
(二) 設籍地有異動者,應於一週內檢表相關資料並重新填寫申請)。
八、 附有虛報溢領及設籍地所異動應減發而未主動申報者,經查明屬實,除追 回溢領金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 返鄉交通補助費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十、 本補助試行期間為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