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略以,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 |
| 二、 | 次查「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外,由各該主管機關依規定,為其分就服務於偏遠地區學校、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及極度偏遠地區學校另行投保不同級距之傷害保險。 |
| 三、 | 據上,已符合獎勵辦法所定要件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將由現行「『一般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擴大至「『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自願赴『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或『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及「『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至『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依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續保傷害保險,以鼓勵及維護是類校長及教師之工作安全及權益。 |
| 四、 | 另該部國教署110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22768號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