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0755號函辦理。 |
| 二、 |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偏遠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教師係以「接受公費生分發、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等方式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揆其立法意旨,第1項第4款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包括單獨及聯合甄選方式。 |
| 三、 | 據上,教師參加本府「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聯合甄選」或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之甄選,經錄取並受聘為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依偏遠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應實際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 |
| 四、 | 為維護應考人權益,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應於甄選簡章載明應考人參加該次甄選,如獲經錄取並接受聘任為專任教師者,依偏遠條例第5條規定,應實際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等相關規範,以確保應考人知悉相關權利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