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5年4月15日府人福字第1150073381A號函辦理。
二、116年度申請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25年或任職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三、支領月退休金資格:
(一)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或指標數達91(須年滿60歲,且任職年數及年齡數合計滿91以上)。
(二)教育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58歲,或指標數達85(須年滿55歲以上,且任職年數及年齡數合計滿85以上)。
請116年成就退休條件且有意願退休同仁,填寫附檔之「花蓮縣政府所屬公教人員申請退休意願書」,於115年5月4日(一)下班前送交人事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