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有鑒於40歲以上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係2年1次,且為編列預算所需,以往係以調查登記的方式核定健康檢查名冊,先與敘明。 |
| 二、 | 為全面落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自即日起,凡符合健檢補助資格之同仁(年滿40歲以上,且前一年度未申請者;高風險職務依其規定認定),均得提出申請,貴機關本年度健檢經費若有不足,請於現有預算內檢討支應,本府各處健檢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 |
| 三、 | 嗣後編列年度預算時,各機關應先依實際情形估列需求數,於獲配之額度內優先安排編足;倘確實無法納編應即循預算程序提出經費需求。若年度中該經費仍有不足支應,則仍請各機關先於原編預算範圍內,運用預算執行彈性調整因應;再有不足,則循追加減預算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