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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 | 2017-09-15 | 點閱數: 651

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注意事項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

    疫情之交互傳染及擴大流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或幼兒園於發現學生或幼兒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為適當之處理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經確診為腸病毒感染時,應嚴格要求學生或幼兒在家休養至少7天,惟經醫師診斷無傳染之虞始得辦理提前復課。

三、通報機制: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應立即登載「校安即時通報系統」並通報本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四、學校及幼兒園須配合事項:

(一)為提供學生或幼兒健康安全就學環境,幼兒園應定期以含氯五百PPM漂白水進行環境消毒,若發現有學生或幼兒感染腸病毒應於當日全面消毒並做清消紀錄,範圍著重課桌椅、玩具、書本、遊樂設施、娃娃車、水龍頭等常碰觸的地方。如腸病毒出現重大疫情時,一般學生或幼兒聚集場所,以一天至少消毒一次為原則。

(二)腸病毒主要由飛沫以及糞便傳染,為根絕傳染源,應教導學生及幼兒正確洗手(遵守『濕、搓、沖、捧、擦』五步驟),維護個人及環境清潔,室內保持通風,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的公共場所。

(三)有關腸病毒防治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http://www.cdc.gov.tw)「腸病毒專區」查詢,或逕洽本縣衛生局等相關單位查詢。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兩名(含兩名)以上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立即停課7天(含例假日)。

(二)國小: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兩名(含兩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視疫情狀況,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學校相關教職員、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研議有效措施,必要時得邀請本縣衛生局(所)人員共同研議。如決定採停課措施,停課日數由校方自行決定

(三)國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為學生生命安全避免群聚感染,得採停課措施,並召集學校相關人員研議,停課日數由校方自行決定

(四)以上停課決定,學校及幼兒園應雙重通報本府教育處(公私立國中小學為體健科、幼兒園為特幼科) 及衛生局疾病管制科,並立即登載「校安即時通報系統」。

五、復課之程序:停課原因消失後,學校及幼兒園應自次日立即恢復上課;國中小需執行補課計畫並將計畫送府備查。

六、學校及幼兒園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冬、夏令營及寒暑假收托等活動準用本注意事項。

七、本注意事項經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