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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文件 人事室 - 人事 | 2018-03-29 | 點閱數: 841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第 15 條: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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