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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04-16 | 點閱數: 484
說明: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4月12日府教特字第1070048650號函辦理。 二、 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並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