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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詹如晴 - 教務 | 2018-09-20 | 點閱數: 789

一、申請資格:肢障者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101年7月11日以後所核發之身心障礙証明),障別為肢障者,障礙程度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子女,就讀大學、專科、高中、國中、國小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予以獎助。
  註1:肢障者的子女於求學過程中逢肢障者父母往生,財團法人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專案受理申請。
  註2:高中以上子女應參與財團法人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所指定相關公益事務之義工時數,否則降等發放獎學金(去年參與財團法人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活動之義工時數証明,請在申請表中勾選,決審加分)。
  註3:受邀參加頒獎典禮家庭應遵守財團法人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獎學金意義與精神,不得缺席,至少1位代表家庭出席。
二、獎助金額︰
  以戶為獎助標準,由財團法人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會審核,評定每戶清寒點數,按照該年度籌募之總獎助金額,比例公平發放各戶獎學金。
三、評審標準︰
  (一)父母障礙程度。
  (二)家庭經濟狀況。
  (三)在學子女人數及學業成績(在學子女年齡不得超過30歲)。 

四、校內集體受理申請截止日期:107年9月28日(星期五)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