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義務人包括: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
對於性平通報若有疑問,請洽詢輔導組#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