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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主任 - 輔導 | 2019-07-01 | 點閱數: 565

通報義務人包括: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

對於性平通報若有疑問,請洽詢輔導組#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