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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文書組 - 總務 | 2019-09-17 | 點閱數: 53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9月16日府政行字第1080210065號函辦理。

二、本校兼行政職教師及公務人員,依本案說明二、(三)赴大陸地區7日前須向人事室填具申請表,返台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

三、餘詳如附件(一)花蓮縣政府108年9月16日府政行字第1080210065號函辦理。(二)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三)返臺通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