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花蓮縣國中小在學學生,家境清寒仍努力上進之學生。 (二)107學年度第二學期各學習領域成績均在80分以上(特殊狀況者不在此限),經學校推薦者。 二、繳交:申請表和107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證明。
三、校內受理申請截止日:108年11月05日(星期二)。
四、頒獎典禮:108年12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假花蓮縣政府大禮堂頒獎,獲獎學生均應出席頒獎典禮,領取獎助學金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