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110年3月10日(星期三)前通知總務處彙集辦理
一、辦理期限: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日。 二、申請校外教學午餐費補助,需符合: (一)於上課日舉行。 (二)需1日內往返。 (三)學生外出參加競賽、畢業旅行、露營等活動,不符合本案申請條件。 三、符合補助條件者,國中每餐補助50元。 四、校外教學午餐請導師或承辦單位自行向廠商訂購。 五、請於活動結束後將收據交給總務處午餐秘書以進行核銷。 |
公文內容:
主旨: | 檢送本縣109學年度第2學期「國中小校外教學午餐費補助申請表」1份,請欲申請學校於本(110)年3月17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彙辦, 請查照。 |
說明: |
一、 | 辦理期限: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日。 |
二、 | 如欲申請校外教學午餐費補助,校外教學活動應於上課日舉行。 |
三、 | 學生外出參加競賽、畢業旅行、露營等活動,不符合本案申請條件。 |
四、 | 符合補助條件者,國中每餐補助50元,國小每餐補助45元。每日參與活動學生數加上留校用餐學生數不得大於全校學生數。由於補助經費由當日退餐餐費額度內控留,請申請補助學校最遲於活動3日前至本縣午餐網站確實停餐,以符補助原則,並避免重複補助。 |
五、 | 如同時有2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不得將多的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 |
六、 | 請申請之學校依校外教學地點考量衛生安全等,確實規劃供餐方式,並於申請表註明供餐廠商或店家名稱。 |
七、 | 重申為確保餐食衛生安全並符合本縣午餐勞務採購合約,學 校進行校外教學時不可由本縣午餐契約中之6家供應商提供 餐盒或其他違於合約之餐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