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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03-30 | 點閱數: 370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3月30日府教學字第1100061774號韓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