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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教務行政組 - 教務 | 2021-08-03 | 點閱數: 338

壹、申請資格:

申請人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及周邊設籍二年以上(低收入者不在此限),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擇一申請獎助學金,不得重複申請(低收入戶得優先錄取):

(一)申請人前一學年度在學學業及操行成績均良好。

1.國小:五年級至六年級學生五育成績優秀(總平均80分以上者)。

2.國中:學生學業(智育)成績優秀達7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達70分以上者。

(二)特殊才藝獎助學金:申請人前一學年度在學學業及操行成績均良好,且其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獲得直轄市級或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立案團體主辦之競賽成績名列前三名,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二款之在學操行成績,如就讀學校未評定操行(德育)成績者,不得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貳、獎助學金發放名額及金額:

太管處得視預算額度酌予調整名額及金額,發放基準如下:

(一)國小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國中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特殊才藝助學金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六千至一萬元。

參、申請時間及作業程序:

太管處於每年自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並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審核通過之學生名單,以書面個別通知。

肆、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塡寫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逕送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

(一)前一學年度之學業、操行成績單正本。

(二)學生證影本一份(已畢業者請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低收入戶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特殊才藝獎助學金者,應檢附前一學年度特殊才藝得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