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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10-04 | 點閱數: 396

轉知修正「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9月24日府教學字第1100191899號函辦理。
二、旨案修正,摘錄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3點,增加甄選儲訓小組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規定。

(二)修正第4點,增加「非現職主任,但該校校長依學校班級數規定可設置教師兼主任人數二分之一範圍內,推薦參加。國中十五班以下者,得推薦一人,十六班以上者,得推薦二人;國小二十四班以下者,得推薦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得推薦二人。」

(三)修正第10點「依學校班級數規模大小可設置教師兼主任人數二分之一,列為校長推薦人數的上限,在儲備主任未受聘擔任主任前,校長不得再推薦人選,並列管至該校新任校長到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