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花蓮縣政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9月24日府人訓字第1100190412號函辦理。 二、相關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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