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0.12.29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花家教字第1100001636號函文。
二、參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意旨,考量學校係推展家庭教育單位 之一,並為容易接觸到家庭之場域,爰新增其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掌握家庭教育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