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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01-27 | 點閱數: 38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月22日府人福字第1110016016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使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8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之教職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申請辦理專業評估之相關作業有所依循,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公立學校教職員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2項第4款申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時,應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學校比照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之規定,送請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勞保局委託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其所需費用應由提出申請之教職員全額負擔。
四、目前計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8間受勞保局委託醫院,為辦理上開個別化專業評估之醫院,並由教職員服務學校為申請學校,負責教職員申請案件之送(補)件等事宜並為與受勞保局委託醫院間聯繫之單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