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74
  • slider image 766
  • slider image 777
:::
調查 訪客 - 人事 | 2016-03-11 | 點閱數: 161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日臺教師(二)字第1050025264號函 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 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另依據該法第14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 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 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爰學校正式教師 應皆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三、邇來教育部接獲多起案件,多為學校正式教師因辦理退休 採計教師年資時,方發現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特殊 地區及偏遠地區教師證書尚未換發為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卻 於一般地區學校任教,致須函報教師相關資料俾進行教師 之資格認定及釐清程序尚未完備之責任歸屬,恐影響教師 退休等相關權益。爰請貴校徹底清查所屬學校正式教師是 否皆具教師證書,若有教師資格認定之疑慮時請儘速函報 補正,據以核發正式教師證書,以維教師退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