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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學務 | 2023-03-02 | 點閱數: 117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211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

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

榮譽國民之家。

6、

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

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

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三、

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