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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04-24 | 點閱數: 14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4月20日府人訓字第1120076281B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係考量公務員經國家選任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其言行在合理範圍內受相關法律之規範,實屬必要,對於公務員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職務言論,等同代表機關(構)發言,本應踐行經同意程序。是就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予以規範。
三、「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係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領證職業或其他反覆從事 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涉及機關人事管理權限,應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同意,且仍應限制不得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所妨礙以及有利益衝突之行為,是為落實上開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就公務員申請兼職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於同日廢止,原適用「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申請書」同時停止使用,改用「公務員兼職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