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4月27日府教學字第1120082826號函辦理。 二、該縣文光國中表演藝術科教師為藝術才能班舞蹈班舞蹈專長教師,務必為主修舞蹈專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成績單)。 三、請協助轉知,提醒欲申請旨揭介聘至該縣服務者,宜審慎選填志願。